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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東營出口退稅流程
      出口貨物退(免)稅,是指在國際貿易中貨物輸出國對輸出境外的貨物免征其在本國境內消費時應繳納的稅金或退還其按本國稅法規定已繳納的稅金(增值稅、消費稅)。 這是國際貿易中通常采用的、并為各國所接受的一種稅收措施,目的在于鼓勵各國出口貨物進行公平競爭。

      根據國際社會通行的慣例和我國現階段的國情,并參考國際上的通行做法,中國制定并實施了出口貨物退(免)稅制度以及管理辦法。該辦法明確規定:有出口經營權的企業出口的貨物,除另有規定者外,可在貨物報關出口并在財務上作銷售后,憑有關憑證按月報送稅務機關批準退還或免征增值稅和消費稅。

      基本信息

      目錄
      1基本概念
      2申請條件
      3退稅流程
      4退稅計算

      基本概念

      出口貨物退(免)稅,是指在國際貿易中貨物輸出國對輸出境外的貨物免征其在本國境內消費時應繳納的稅金或退還其按本國稅法規定已繳納的稅金(增值稅、消費稅)。

      申請條件

      1. 必須經營出口產品業務,這是企業申辦出口退稅登記最基本的條件。

      2. 必須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營業執照是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的簡稱,是企業或組織是合法經營權的憑證。

      3. 必須是實行獨立經濟核算的企業單位,具有法人地位,有完整的會計工作體系,獨立編制財務收支計劃和資金平衡表,并在銀行開設獨立帳戶,可以對外辦理購銷業務和貨款結算。

      凡不同時具備上述條件的企業單位,一般不予以辦理出口企業退稅登記。

      必須了解出口退稅的4個時限

      出口企業在辦理出口退稅時要特別注意申報程序,注意時間觀念,以免造成損失。出口企業在辦理出口退稅時,應注意四個時限規定:

      一是“30天”。外貿企業購進出口貨物后,應及時向供貨企業索取增值稅專用發票或普通發票,屬于防偽稅稅控增值稅發票,必須在開票之日起30天內辦理認證手續。

      二是“90天”。外貿企業必須在貨物報關出口之日起90天內辦理出口退稅申報手續,生產企業必須在貨物報關出口之日起三個月后免抵退稅申報期內辦理免抵稅申報手續。

      三是“180天”。出口企業必須在貨物報關出口之日起180天內,向所在地主管退稅部門提供出口收匯核銷單(遠期收匯除外)。

      四是“3個月”。出口企業出口貨物紙質退稅憑證丟失或內容填寫有誤,按有關規定可以補辦或更改的,出口企業可在申報期限內向退稅部門提出延期辦理出口貨物退(免)稅申報的申請,經批準后,可延期3個月申報。

      東營退稅流程

      出口退稅登記的一般程序:

      1. 有關證件的送驗及登記表的領取

      企業在取得有關部門批準其經營出口產品業務的文件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工商登記證明后,應于30日內辦理出口企業退稅登記。

      2. 退稅登記的申報和受理

      企業領到“出口企業退稅登記表”后,即按登記表及有關要求填寫,加蓋企業公章和有關人員印章后,連同出口產品經營權批準文件、工商登記證明等證明資料一起報送稅務機關,稅務機關經審核無誤后,即受理登記。

      3. 填發出口退稅登記證

      稅務機關接到企業的正式申請,經審核無誤并按規定的程序批準后,核發給企業“出口退稅登記”。

      4. 出口退稅登記的變更或注銷

      當企業經營狀況發生變化或某些退稅政策發生變動時,應根據實際需要變更或注銷退稅登記。

      出口退稅附送材料   

      1. 報關單。報關單是貨物進口或出口時進出口企業向海關辦理申報手續,以便海關憑此查驗和驗放而填具的單據。

      2. 出口銷售發票。這是出口企業根據與出口購貨方簽訂的銷售合同填開的單證,是外商購貨的主要憑證,也是出口企業財會部門憑此記帳做出口產品銷售收入的依據。

      3. 進貨發票。提供進貨發票主要是為了確定出口產品的供貨單位、產品名稱、計量單位、數量,是否是生產企業的銷售價格,以便劃分和計算確定其進貨費用等。

      4. 結匯水單或收匯通知書。

      5. 屬于生產企業直接出口或委托出口自制產品,凡以到岸價CIF結算的,還應附送出口貨物運單和出口保險單。

      6. 有進料加工復出口產品業務的企業,還應向稅務機關報送進口料、件的合同編號、日期、進口料件名稱、數量、復出口產品名稱,進料成本金額和實納各種稅金額等。

      7. 產品征稅證明。

      8. 出口收匯已核銷證明。

      9. 與出口退稅有關的其他材料。

      退稅申報資料要求

      一、稅收(出口貨物)專用繳款書和稅收出口貨物完稅分割單;

      二、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聯;

      三、出口貨物外銷發票;

      四、出口貨物銷售明細賬;

      五、出口收匯核銷單(出口退稅聯);

      六、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聯);

      七、出口貨物退稅匯總申報表、出口退稅進貨憑證申報明細表、出口貨物退稅申報明細表;

      八、預審疑點反饋表;

      九、稅務機關要求報送的其他資料!

      原始單證中應注意的問題

      一、 稅收(出口貨物)專用繳款書和完稅分割單:

      (一)是否加蓋繳款單位公章或財務章,是否有繳款單位征稅部門的征稅專用章,是否有銀行(國庫)簽章;

      (二)法定稅率和征收率填開是否正確;

      (三)繳款書上注明的發票號是否與所對應地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聯)的號碼相符;

      (四)產品的名稱、數量、金額、計量單位是否與增值稅專用發票相符;

      (五)稅收(出口貨物)專用繳款書中的納稅人識別號和海關代碼與增值稅專用發票和出口貨物報關單注明的是否一致;

      (六)一張(出口貨物專用)繳款書在銷售發票號碼欄,最多只能填五張增值稅專用發票號碼;

      (七)按照電子化管理要求專用繳款書最多只能填開三欄;

      (八)凡繳款書上所列項目有錯誤的,不得在原繳款書上更改,應由開具繳款書所在的稅務機關出具更正證明;

      (九)分割單中的金額填開是否正確;

      (十)其他總局、省局規定的要求。

      二、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聯):

      (一)是否加蓋發票專用章;

      (二)電腦版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是否經過防偽稅控的認證(無密碼區除外);

      (三)銷貨單位名稱是否與繳款書中的供貨單位一致;

      (四)從騙稅多發地區(廣東汕尾市:陸豐、陸河、海豐;廣東汕頭市:潮陽、澄海、南澳;廣東揭陽市:揭東、揭西、普寧;廣東潮州市:潮安、饒平)廠家購進貨物,是否單獨申報函調;

      (五)2003年7月1日之后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手寫版,除小規模納稅人由稅務機關代開外,一律不予認可;

      (六)其他總局、省局規定的要求。

      三、出口貨物外銷發票:

      (一)是否有出口企業的法人代表簽字或蓋章;

      (二)發票上開具的貨物是否與報關單一致;

      (三)其他應按外貿財務規定執行的內容。

      四、出口貨物銷售明細賬應重點審核以下內容:

      (一)是否加蓋財務章或出口企業單位公章;

      (二)申報銷售明細賬上注明的外幣金額是否與出口發票和核銷單、報關單的外幣金額一致;

      (三)其他應按外貿財務規定及稅法規定執行的內容。

      五、出口收匯核銷單(出口退稅專用聯):

      (一)是否蓋有外匯管理部門的“國家外匯管理局湖北省分局已核銷”章;

      (二)是否與報關單上注明的核銷單號一致。

      六、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出口貨物報關單(退稅專用聯):

      (一)報關單中注明的生產廠家或發貨單位是否與繳款書中的供貨單位一致;

      (二)是否加蓋海關驗訖章;

      (三)報關單中注明的貨物名稱和數量是否與繳款書或分割單及專用發票三者是否一致;

      (四)其他應符合出口貨物報關管理要求的內容。

      七、出口貨物退稅匯總申報表、出口退稅進貨憑證申報明細表、出口貨物退稅申報明細表及申報軟盤:

      (一)關聯號填報是否正確;

      (二)數據填報是否按要求準確填報,是否與所附原始憑證一致;

      (三)“匯總申報表”印鑒、簽字是否齊全;

      (四)“匯總表、明細表”中數據是否與申報軟盤電子數據一致;

      (五)其他應符合出口退稅電子化管理要求的內容。

      八、出口企業按照申報要求,每月15日之前申報1次(中標業務、農副產品和回函情況除外)!

      外貿企業出口退稅申報報表 

      外貿企業申報退稅時,必須報送下列三種申報報表:

      A《出口貨物退稅進貨憑證申報明細表》反映出口貨物購進征稅情況

      B《出口貨物退稅申報明細表》反映出口貨物的報關出口、外匯核銷等情況

      C《外貿企業出口退稅匯總申報表》反映本次申報的資料、報表、稅額、商品、單證等綜合匯總情況,也是退稅部門審核簽單的底表。

      D《出口退稅進貨分批申報單》

      出口退稅進貨分批申報單的辦理

      出口企業申請辦理《出口退稅進貨分批申報單》須提供以下資料:

      一、需辦的出口貨物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及對應地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原件;

      二、辦理《出口退稅進貨分批申報單》時,應注意在此表“備注欄”填寫供貨企業名稱。

      退稅計算

      一、 外貿企業一般貿易出口貨物應退增值稅的計算

      外貿企業出口貨物增值稅的計算應依據購進出口貨物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所注明的進項金額和退稅率計算。實行出口退(免)稅電子化管理后,外貿企業出口貨物應退增值稅的計算,具體有兩種方法。

      (一) 單票對應法

      所謂單票對應法,是指在出口和進貨的關聯號內進貨數據和出口數據配齊申報,對進貨數據實行加權平均,合理分配各出口占用的數量,計算出每筆出口的實際退稅額。它是出口退稅二期網絡版審核系統中設置的一種退稅基本方法。在一次申報的同關聯號的同一商品代碼下應保持進貨數量和出口數量完全一致,進貨。出口均不結余。對每一筆進貨分批出口的,應到主管稅務機關開具進貨分批申報單。其基本公式如下:

      應退稅額=外貿收購不含增值稅購進金額*退稅率

      或=出口貨物數量*加權平均單價*退稅率

      現行的出口與與進貨的對應方式主要有以下4種,一是出口一票進貨一票,二是出口多票進貨一票,三是出口一票進貨多票,四是出口多票進口多票。

      (二)加權平均法

      采用加權平均法是指出口企業進貨按企業代碼+部門代碼+商品代碼匯總,加權平均計算每種商品代碼下的 加權平均單價和平均退稅率;出口申報按同樣的關鍵字計算本次實際進貨占用,既用上述加權平均單價乘以實際退稅數量乘以平均退稅率計算每種商品代碼下的應退稅額。審核數據按月(按期)保存,進貨結余自動保留(注:二期網絡版保留進貨結余而忽略出口結余;一期網絡版自動保留進貨及出口結余),可供下期退稅時繼續使用。

      1、進貨憑證審核后:

      進貨本次可用金額=上期結余金額+本期發生金額+釋放出口金額

      (指調整出口數據后返回進貨已占用金額)

      進貨本次可用數量=上期結余數量+本期發生數量+釋放出口數量

      (指調整出口數據后返回進貨已占用數量)

      進貨本次可退稅額=上期結余可退稅額+本期發生可退稅額+釋放出口退稅額

      (指調整出口數據后返回進貨已占用的可退稅額)

      平均單價=進貨本次可用金額/進貨本次可用數量

      平均退稅率=進貨本次可退稅額/進貨本次可用金額

      2、出口申報基本審核后:

      出口進貨金額=出口數量*平均單價

      應退稅額=出口進貨金額*平均退稅率

      3、出口申報綜合審核后,根據增值稅進貨憑證累計(剩余)可用數量及出口數量對比確認實際退稅數量,計算實退稅額。

      出口進貨金額=實退數量*平均單價

      應退稅額=出口進貨金額*平均退稅率

      二、外貿企業進料加工貿易復出口貨物應退增值稅的計算

      出口企業將經主管出口退稅稅務機關簽章的申報表報送主管征稅稅務機關, 征稅稅務機關據此可按規定稅率計算銷售料件的稅款,但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應交稅款不計征入庫,而由主管退稅稅務機關在出口企業辦理出口貨物退稅時,在其應退稅額中抵扣。調低退稅率后,由于征。退稅有差異,現行政策規定實際應抵扣稅額占按復出口貨物退稅率計算扣除。從而保證進料加工業務在國內加工生產環節能按照增值稅的原理計征經加工增值部分的增值稅款。同時也保證出口企業將進料加工復出口貨物按一般貿易的原則作自營銷售后,其進口料件已減免稅部分不再計算退稅。

      外貿企業進料加工計算公式為:

      應退稅額=出口貨物數量*加權平均進價*退稅率-銷售進口料件的應抵扣稅額

      銷售進口料件應抵扣稅額=銷售進口料件金額*復出口貨物退稅額-

      進口料件海關實征增值稅稅款

      三、 外貿企業收購小規模納稅人出口貨物應退增值稅的計算

      1、 凡從小規模納稅人購進持普通發票特準退稅的抽紗。工藝品等12類出口貨物,同樣實行銷售出口貨物的收入免稅,并退還出口貨物進項稅額的方法,由于小規模納稅人使用的是普通發票,其銷售稅額和應納稅額沒有單獨計價,但小規模納稅人應納的增值稅也是價外計征的,這樣,必須將合并定價的銷售額先換算成不含稅價格,然后據以計算出口貨物退稅,其計算公式為:

      應退稅額=(普通發票所列<含增值稅>銷售金額)/(1+征收率)*6%或5%

      2、 凡從小規模納稅人購進稅務機關代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出口貨物,按以下公式計算退稅:

      應退稅額=增值稅專用發票注明的金額*6%或5%

      四、 外貿企業委托加工出口貨物應退增值稅的計算

      外貿企業委托生產企業加工收回后報關出口的貨物,按購進國內原輔材料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進項稅額,依原輔材料的退稅率計算原輔材料應退稅額。支付的加工費,依復出口貨物的退稅率計算加工費的應退稅額。

      五、 外貿企業出口應稅消費品應退消費稅的計算

      外貿企業出口應稅消費品出口,除退還其已納的增值稅外,還應退還其已納的消費稅。消費稅的退稅辦法分別依據該消費品的征稅辦法確定,即退還該消費品在生產環節實際繳納的消費稅。計算公式分別為:

      (1) 實行從價定率征收辦法:

      應退稅款=購進出口貨物的進貨金額*消費稅稅額

      (2) 實行從量定額征收辦法:

      應退稅款=出口數量*單位稅額

      折疊 退稅申報資料要求

      一、稅收(出口貨物)專用繳款書和稅收出口貨物完稅分割單;

      二、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聯;

      三、出口貨物外銷發票;

      四、出口貨物銷售明細賬;

      五、出口收匯核銷單(出口退稅聯);

      六、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聯);

      七、出口貨物退稅匯總申報表、出口退稅進貨憑證申報明細表、出口貨物退稅申報明細表;

      八、預審疑點反饋表;

      九、稅務機關要求報送的其他資料。

      折疊 原始單證中應注意的問題

      一、 稅收(出口貨物)專用繳款書和完稅分割單:

      (一)是否加蓋繳款單位公章或財務章,是否有繳款單位征稅部門的征稅專用章,是否有銀行(國庫)簽章;

      (二)法定稅率和征收率填開是否正確;

      (三)繳款書上注明的發票號是否與所對應地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聯)的號碼相符;

      (四)產品的名稱、數量、金額、計量單位是否與增值稅專用發票相符;

      (五)稅收(出口貨物)專用繳款書中的納稅人識別號和海關代碼與增值稅專用發票和出口貨物報關單注明的是否一致;

      (六)一張(出口貨物專用)繳款書在銷售發票號碼欄,最多只能填五張增值稅專用發票號碼;

      (七)按照電子化管理要求專用繳款書最多只能填開三欄;

      (八)凡繳款書上所列項目有錯誤的,不得在原繳款書上更改,應由開具繳款書所在的稅務機關出具更正證明;

      (九)分割單中的金額填開是否正確;

      (十)其他總局、省局規定的要求。

      二、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聯):

      (一)是否加蓋發票專用章;

      (二)電腦版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是否經過防偽稅控的認證(無密碼區除外);

      (三)銷貨單位名稱是否與繳款書中的供貨單位一致;

      (四)從騙稅多發地區(廣東汕尾市:陸豐、陸河、海豐;廣東汕頭市:潮陽、澄海、南澳;廣東揭陽市:揭東、揭西、普寧;廣東潮州市:潮安、饒平)廠家購進貨物,是否單獨申報函調;

      (五)2003年7月1日之后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手寫版,除小規模納稅人由稅務機關代開外,一律不予認可;

      (六)其他總局、省局規定的要求。

      三、出口貨物外銷發票:

      (一)是否有出口企業的法人代表簽字或蓋章;

      (二)發票上開具的貨物是否與報關單一致;

      (三)其他應按外貿財務規定執行的內容。

      四、出口貨物銷售明細賬應重點審核以下內容:

      (一)是否加蓋財務章或出口企業單位公章;

      (二)申報銷售明細賬上注明的外幣金額是否與出口發票和核銷單、報關單的外幣金額一致;

      (三)其他應按外貿財務規定及稅法規定執行的內容。

      五、出口收匯核銷單(出口退稅專用聯):

      (一)是否蓋有外匯管理部門的“國家外匯管理局湖北省分局已核銷”章;

      (二)是否與報關單上注明的核銷單號一致。

      六、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出口貨物報關單(退稅專用聯):

      (一)報關單中注明的生產廠家或發貨單位是否與繳款書中的供貨單位一致;

      (二)是否加蓋海關驗訖章;

      (三)報關單中注明的貨物名稱和數量是否與繳款書或分割單及專用發票三者是否一致;

      (四)其他應符合出口貨物報關管理要求的內容。

      七、出口貨物退稅匯總申報表、出口退稅進貨憑證申報明細表、出口貨物退稅申報明細表及申報軟盤:

      (一)關聯號填報是否正確;

      (二)數據填報是否按要求準確填報,是否與所附原始憑證一致;

      (三)“匯總申報表”印鑒、簽字是否齊全;

      (四)“匯總表、明細表”中數據是否與申報軟盤電子數據一致;

      (五)其他應符合出口退稅電子化管理要求的內容。

      八、出口企業按照申報要求,每月15日之前申報1次(中標業務、農副產品和回函情況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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